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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释义]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助,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一、所谓 “处境危急”,是指部队被敌人围困、追击,阵地将被攻陷等情形;所谓“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和担负的作战任务等情况,有条件进行救援,而为了保存实力,按兵不动,不予 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指造成友邻部队人员严重伤亡或者大量人员被俘、物资损失严重、战斗失利、阵地失守等。
二、本罪的主体,是对作战负有决策职责和权力的指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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