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文书

制作刑事申诉状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8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帮助申诉人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出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送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申诉状的机关。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的申诉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代理律师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 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黄岛区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6397765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