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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冒充黑社会 收保护费被捅1死1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两青年冒充黑社会

华商报讯 12月6日凌晨,洛南县城发生一起命案,两名男子冒充黑社会收取保护费,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向某酒店老板王某索要钱财,在准备取钱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王某刀捅这两名男子,造成1死1伤。

12月7日,洛南县城关街办东车站附近一酒店拉起警戒线,酒店已经关门,酒店门口有大滩血迹。“两名20多岁男子凌晨1点多进来说是要吃虾,老板说厨子已经下班,来人说没有虾你给我拿两千块钱,说白了我来就是要保护费的。”酒店一位工作人员回忆,到了凌晨4点多,两人张口索要一万元,酒店老板王某无奈用手机转账,因嫌转账速度慢,两男子动手打人,随后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酒店老板王某持刀将两男子捅伤后报警。凌晨4时零5分,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和刑侦大队刑侦技术人员赶到现场,两名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1人还正在抢救中。

在王某准备取钱过程中又起冲突,王某顺手拿起店内烤羊肉串摊子上的单刃尖刀将常、袁二人捅伤,后打120急救和110报警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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