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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分析实源自生活事实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绿源小学小学生邹某(7周岁)在上课期间,跑到校外水塘中游泳,不幸溺水而亡。邹某的父母就经济损失在法院和绿源小学达成调解协议:绿源小学给付邹某父母2万元整。

    学生家长认为,我们将未成年子女送进学校管理教育,子女受到任何伤害,就是老师没有行使好职责,学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学生家长对此规定还是不太满意,认为这还不能体现出保护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法律目的。学校对法院判决学生受损害由学校承担责任并对判决确定赔偿的债务的履行认为有非常大的难处。校方往往以学校经费普遍不足,只能维持老师工资、教学开支为理由提出在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时学校免责。学校是公益单位,有教学秩序,在受损害的学生家长找到学校强硬索赔时影响会扩大。下面是具体的损害情形的分析。

    一、学生户外游玩时受到损害

    学校组织学生星期六到大山中野炊,一位未成年学生被烧伤,花费数千元医疗费。学生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子女有了损害,从损害后果上就可发现学校管理不力。法院在审理时对学校组织学生时产生的过错的具体方式具体内容有时很难查清。

    学生在上课期间跑离校园,在高山上游玩时摔伤。学生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学校没有约束控制好其子女,老师没有行使阻止学生离校的义务,因此具有过错。学校辩称平时已经联络过家长,反映此学生太调皮无法管理。法院如何裁量学校的管理职责达到何种程度才不具有赔偿的民事过错?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应当用民法的一般过错去加以衡量。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转移监护职责后的监护人,她虽然具有培养下一代的职责,同时也是通过收费进行运转的教育服务部门。学校承担学生受损害的过错赔偿,应是对自己具有的具体过失承担相应损害后果。比如,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到井岗山参加夏令营活动,明知司机景文汉的车辆不合格仍租用,结果因为车辆性能不合格发生翻车事故,学校对此损害就要和景文汉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如,学校组织一些未成年学生横渡信江,在学生报名时学校询问并检测了学生的水性、体质,加以了实践演练。在横渡信江上岸后老师发现学生武同和抽筋感冒发高烧,老师没有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诉讼,在司法鉴定中,因为老师不及时将学生送治医疗单位,法医鉴定会依据医学标准诊断学校的具体过错行为学生法定代理人为此多花费治疗费500元。学校对自己造成的过错依据具体程度承担500元的赔偿。

    二、校园之中学生受损害

    未成年学生甲在教室外栏杆上玩,不小心摔到地面受伤,花费医疗费若干元。学生甲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未成年学生对安全意识总是模糊的,学校的栏杆就是不具有防范措施,未成年学生才发生损害的,学校对校园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都要事先意料到。此种意见有些将学校对学生受到损害归入到严格民事责任的意向,在举证方式上家长期望适用无过错赔偿方式。未成年学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用这个大理由能找到种种说法说学校有责任,但我们要注意对弱势群体的同情演变为矫情的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此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学生受到损害承担一般过错赔偿责任。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学校是事业法人,法人的过错是由全体内部人员以学校整体性形态对外承担责任。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渊源。

    三、义务劳动中未成年学生的损害

    白都初中组织学生到学校具有产权的田地中种稻子,未成年学生巩师达被野草割破皮肤,医生治疗时发现中毒。巩师达花费治疗费2000元。此事件中学校组织得力,注意措施得当,不具有过错。义务劳动能锻炼学生的社会阅历,增强自然知识。巩师达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学校赔偿,学校可以自己不具有民事过错来抗辩。 学校不予赔偿也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的。

    学校布置了未成年学生甲和乙(已满10岁)在校外马路上打扫卫生的任务,老师在旁边跟着一起清扫,甲用铁锹铲石头时不小心铲伤乙的脚。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学校赔偿甲损害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甲虽然是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对象,但学校在此次事件中不具有过错;甲是侵权行为人,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学校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校外犯罪行为人对未成年学生的损害

    抢劫犯甲在学校对寄宿学生实施抢劫;某犯罪分子跑进校园对未成年学生故意伤害,造成学生重伤;强奸犯对未成年女学生实施强奸行为;持枪歹徒绑架未成年学生等等。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安全设施和制度质疑,提出民事诉讼。学校主张已经成立了保安部门,并规定了夜间巡逻制度;白天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也危及老师安全,老师无法阻止犯罪行为;事后及时报了110。

    学校如果不具有重大过错,一般对犯罪造成本校未成年学生的损害不具有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民事责任低于刑事责任,对民事赔偿往往先从计算犯罪人员的责任开始,能全部归入由犯罪人员承担责任的依法全部归入。

    例如学校关闭了铁门,学校门卫对犯罪人员在门外的高声威胁感到害怕而打开校门,从而导致犯罪人员对未成年学生的犯罪轻松得手。此时门卫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赔偿,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赔偿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后有权向门卫追偿。

    五、学校关闭对未成年学生财产的损害

    某小学并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又不愿接受原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学生交了学费是一个损失,中途寻找学校对他们的学业来说也是一个损失。此时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合并了某小学的学校要求赔偿。

    一私立学校(只是招收了小学生、初中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决定倒闭。大量的学生的学费无法退还。此私立学校的法人资格被注销。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开办学校的个人进行索赔。

    中外协作办学的两个学校约定了未成年学生在自己学校读书的期间。当未成年学生在一方读书时,另一方学校的法人资格被注销。学生的学费却在另一方学校的账上。在这一方学校决定清退学生时或者另行收取学费时,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两个学校有约定进行抗辩,要求这一方学校依据两个学校之间约定向另一方学校去索取学生的学费。    



 作者: 余志华 俞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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