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抢劫后逃亡7年
被告人王某1和王某2、王某3等四人(均已判刑)因手头拮据遂产生抢劫念头。被告人王某1提议傍晚到防洪大堤抢劫“小姐”较为稳妥。于是2003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1等人窜至防洪大堤准备实施犯罪。由于当时并未发现“小姐”,所以王某1等人便对正在散步的罗某、曹某夫妇进行抢劫。他们将罗某按倒在地殴打搜身,抢走400多元并暴利制止欲报案的曹某,强行抢走其手中价值780元的手机。
经鉴定,罗某、曹某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潜逃至外地打工,直到2010年3月被抓获归案。
当庭认罪能否从轻处罚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造成两人轻微伤的后果,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家属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已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鉴于被告人王某1被抓后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