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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积极赔偿 被谅解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8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家住东兰县隘洞镇韦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倒车过程中,造成二车损毁三人轻微伤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事故发生时主动打电话投案自首。2013年2月28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韦某某开车到东兰县隘洞镇的木材加工厂帮老板拉货,由于突然下起小雨,老板便请韦某某等4人去大排档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几瓶啤酒。这时路边有人叫韦某某把车开到旁边以免影响通行。在倒车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误把油门当刹车,一下子便连撞二车三人。被告人韦某某马上清醒过来,便打电话报警,并把伤员送往医院治疗。经民警对被告人韦某某当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韦某某带到东兰县人民医院抽血进行酒精检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事发时抽取周万县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7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韦某某赔偿被害人韦某的全部经济损失2.56万元,赔偿被害人覃某全部经济损失8千元,赔偿被害人黄某的全部经济损失3.3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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