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ATM机上偷装读卡器、监控设备,盗取被害人资料及密码,并通过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复制银行卡窃取钱财,近日被告人魏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咨询成都律师),被北京市平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魏某承认自己在2011年2月至3月期间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平谷支行新平东路分理处ATM机上,以装读卡器、监控设备等手段,盗取多名客户的资料及密码,并通过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复制客户银行卡,后利用复制的银行卡在其他ATM机上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57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伪造、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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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