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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1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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