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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不悔改 结伙抢劫遭重罚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8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的甘某,在缓刑执行期间,不认真改造做人,反而结伙实施抢劫,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4月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在对甘某撤销原缓刑判决,新旧两罪并罚。

2011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甘某与梁某在崇左市江州区某网吧上网,甘某提出去电子游戏机室抢劫,梁某表示同意后拿出把开山刀交给甘某,并找来黄某一起参与。3人随后来到某间游戏机室,由黄某望风,甘某与梁某进入电子游戏机室实施抢劫,共抢得手机1部及现金2000元人民币。2011年4月3日21时许,梁某、黄某伙同农某、何某流窜到南宁市江南区那洪镇的某间游戏机室内进行抢劫,抢走店主500多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梁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甘某因犯抢劫罪,被宣告缓刑判决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甘某、梁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人甘某的原缓刑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刑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作者/吴坚定 何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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