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某,系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02年5月至2004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其推销药品结回的药款共计七万多元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或进行赌博,并未将该款归还其任职的医药公司。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将被告人挪用的药款全部退赔给医药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逾期两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经退赔了全部赃款,故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