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5年9月到2007年2月间,被告人王兴良利用担任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实施红旗桥河、东西中心河等河道疏浚整治的过程中,指使他人通过围标的方法参与竞标,并透露标底,从而让他人中标,先后四次收受邵某人民币8万元,一次收受张某人民币5千元。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王兴良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5万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