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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7名未成年人因琐事斗殴致2人重伤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1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光明网讯 为了琐事聚众斗殴,最终造成2人重伤。令人咋舌的是,挑起事端并直接参与聚众斗殴的7名被告人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5人还是在校学生。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去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在本校高中部宿舍与同学梁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及打斗,同在一起的被告人秦某帮助夏某骂被害人梁某,双方再起口角之争。秦某于是电话邀约了被告人盛某、被告人何某,要求二人帮助联系朋友到涪陵城易家坝来帮忙打架。后双方通过涪陵第九中学校学生王某某达成由被害人梁某同被告人夏某不持械情况下,“单挑”来解决纠纷。

  当日下午放学后,在易家坝避风塘奶茶店巷道,被害人梁某一行人不满被告人秦某、被告人夏某等人违背先前“单挑”的约定,双方决定斗殴解决。于是,被告人秦某拿出20元钱让夏某买来2把水果刀,分给被告人何某、杨某各持一把。同时,被害人蔡某到了彭某家中拿了砍刀一把、钢管一节,用纸盒装上携带,与彭某一起到了易家坝协信花园处,与王某某等人汇合。

  双方人马一碰面,被告人夏某一方的陈某动手打了被害人蔡某一耳光,被告人盛某将蔡某手提的纸盒打落在地,盒内的砍刀、钢管掉在地,双方的人都冲上去抢拿,被告人秦某捡到一把砍刀、盛某捡到一节铁棒。同时,被告人夏某一方的陈某、古某等人对被害人蔡某拳打脚踢,被告人何某、杨某持刀向躺在地上的蔡某胸部、腹部,肩部等处捅去,被害人彭某去拉蔡某,也被捅伤胸部等处。

  当日,被告人秦某、夏某在涪陵区第九中学校的保卫科保安人员的陪同下,到涪陵区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投案;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涪陵区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投案。

  最后,涪陵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秦某、夏某、何某、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盛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盛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古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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