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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团伙盗窃近90万元电缆看有自首情节的量刑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2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团伙盗窃近90万元电缆

自2009年11月至今年6月25日,以李某某为首的盗窃电缆线团伙先后在30多个县市累计作案29起,盗窃电缆线总价值达893239。20元。其中,2010年4月21日凌晨,李某某、莫某某、杨某某驾车至渝利高速齐跃山隧道和白羊塘服务区盗取电缆线715多米,2010年5月3日凌晨,三人又在沪渝高速利川互通处盗取电缆线1140多米,被盗电缆线共价值61265元。2010年5月30日,李某某、莫某某、杨某某、秦某某、万某某驾车至渝利高速利川市汪营互通收费站处,盗取价值价值54351元的铜芯电缆线1845多米,后由彭某驾驶其货车运至姜某某处销赃,彭某分得赃款3000元。

2011年8月22日上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7名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犯事实供认不讳。

有自首情节的如何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杨某某、秦某某、黄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华、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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