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序列号制作充值卡牟取暴利
2005年12月至2006年8月10日,为谋取非法利益,受深圳某通讯公司委派到西宁市电信分公司小灵通系统机房维护系统而掌握了充值卡放号操作管理流程和放号规律的被告人姚某先后秘密进入该公司小灵通充值终端系统中,盗取小灵通充值序列号及密码,伙同妻子王某密谋如何制卡牟利。随后,由被告人王某以西宁市电信分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广州制卡公司提供西宁市电信分公司小灵通充值序列号、密码及样本,并以0.30元、0.24元的成本非法制作318000张面值为50元的充值卡,后以49元、49.5元销售。据悉,夫妻俩共盗窃数额15900000元,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326.938480元、本田轿车一辆发还被害单位。
盗窃罪如何量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信公司小灵通充值卡密码和序列号,并非法制作进行销售,数额达159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在犯罪中,姚某积极密谋、策划、实施,是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理。
2007年11月7日,西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据悉,此案为青海省首例盗取序列号及密码非法制成充值卡销售获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