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以“血光之灾”诈骗钱财
2011年3月15日上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李某(均已判刑)驾驶租来的汽车在新乡市滨河北路以赵某家中有血光之灾,需要将财物拿出请老神医开光破灾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59480元。同月16日、18日、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李某先后三次用同样方法在新乡市骗取刘某人民币24000元、孙某人民币3300元、郭某人民币17500元及金戒指1个,金耳环1对。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金戒指、金耳环价值共计人民币1856元。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主犯怎么判刑
牧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012年7月16日,牧野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