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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广告公司5万元,诈骗罪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诈骗广告公司5万元

2009年5月至7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吴某持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政协报、共青团中央等机关的批示文件,以取得“2010年中国大学生春节联欢晚会”承办资格为由先后骗取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5万元。2010年6月7日,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报案。2010年9月7日,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吴某公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诈骗罪如何认定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其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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