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为求财扒车盗窃煤块
被告人潘某(未满18岁)从少林武校毕业后,经不住诱惑开始在火车上盗煤。2008年12月16日到21日,潘某等人采取扒车卸货的手段,盗窃块煤作案5起,盗窃物品总价值28800元,之后潘某分得赃款1245元。潘某被抓后供述以上事实。
潘某辨称第1起盗窃时在网吧上网聊天,并说出了部分聊天网友网名,但根据案卷内现有其他证据均证明潘某参与了这起盗窃。
潘某的父亲(法定代表人)辨称潘某的身份证记载的是阴历的出生日期,实际上潘某犯罪时未满16岁,不应追究法律责任,并出示了盖有村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未成年犯罪如何量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翻供,其提供的不在犯罪现场证据经检察机关调查无法核实,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差。潘某的父亲提供的关于潘某年龄证明调查核实内容不真实。法庭认为,潘某不具备监改条件。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