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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骗得信任诈得巨额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3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案情回顾:

张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的信任,在不具备相关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可以帮人减轻刑罚、低价购买汽车、办理烟花销售点等事实,骗取刘某、王某、赵某人民币共计20万余元。

2010年4月,刘某通过朋友认识张某。张某说他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2010年8月,刘某的同学王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某说他认识看守所的人,并答应托人照顾。在王某即将面临刑事审判前,张某声称只要有13000元就能将刑期控制在一年以内,并将银行账号告诉了刘某。刘某信以为真,便把钱汇到了该账户内。后来王某果真被判了一年有期徒刑,为表示感谢,刘某又给张某提供的账户内汇了2500元。其实,法院对王某的判决是严格依据法律做出的,张某并未帮忙找人。

此外,张某还对刘某说他有关系,可以一起做烟花爆竹生意,在利润诱惑之下刘某同意合作,并给张某10万元用于购买爆竹,但这次却始终没有看到收益。后来刘某有所察觉,通过向公安机关打电话确认,才知道根本就没有张某这个人。

在此期间,张某诈骗成瘾,还盯上了赵某。当赵某说他想买车时,张某便说他认识人,能从大众汽车厂直接提车,而且比市面上便宜2万元钱,但要先交2万元手续费才能提车。赵某同意并把钱汇给他。后来每次问到车的事,张某都以各种理由推托。

在买车事情前后张某还和赵某说他在某商场有关系,能够从该商场租到两间门脸房,租金9万元,而且他已经联系好下家,租下后能以高价转租。赵某同意并按照张某的要求给了他9.77万元人民币,但之后迟迟没有音讯。后来到商场核实此事时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至此,张某共诈骗人民币20余万元。

日前,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张某冒充警察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不具备相关能力及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同时涉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因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则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情况,检察官提醒大家:一是提高警惕意识,不应轻信他人,要在查实对方真实身份后再深入交往。二是树立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交易或做生意,不应存在侥幸心理。三是提高辨别能力,特别是增加对假证、假章的辨别常识,避免上当受骗。

文/吕山山 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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