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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犯倒卖车票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来源: 黄岛区刑事律师     http://www.hdqxsls.com/

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成铁检公刑诉〔2008〕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倒卖车票罪,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刘X在A车站售票厅北侧因倒卖车票被公安挡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用于加价倒卖的各次火车票43张,票面价值7 7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退票费收据、情况说明、车票复印件、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倒卖车票罪。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刘X犯倒卖车票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铁路运输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2008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ΟΟ八年六月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 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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